主办: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承办: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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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推动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建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辐射西部、服务全国,更好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讲话和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和本质要求,坚持创新驱动、数字引领、开放融合、绿色生态、共建共享,加快构建更加经济、更高效率、更为安全、更可持续的西部陆海新通道,进一步发挥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作用,更高水平推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更好带动西部地区开发开放,为新时代新征程新重庆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功能定位

——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强化大通道、大物流、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成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和内陆国际物流枢纽,提升通道互联互通和一体化水平,为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支撑。持续发挥重庆作为通道物流和运营组织中心的牵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实现西部陆海新通道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联动发展。

——西部地区改革开放的重要支撑。充分发挥内陆开放高地和通道枢纽集聚辐射作用,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为着力点,深入推动产业与通道融合发展,打造通道产业链供应链服务中心。以通道共建为切入点,加强西部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放大“通道+经贸+产业”联动效应,推动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区域经贸合作的重要门户。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强化制度集成创新,高标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厚植对外开放新优势。打造整体智治、协同有力、高效运行的数字陆海新通道,以数字化撬动通道建设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性变革,展现通道发展新形象。深化多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建设中西部国际交往中心。

——面向东盟市场的要素资源集散中心。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高效配置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搭建全要素交易平台。优化提升物流园区发展能级,培育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强化综合服务能力,畅通要素流动渠道,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打造要素集聚高地,增强对东盟市场的辐射能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7年,重庆通道网络和物流体系更加完备,要素集散效益更加凸显,综合服务能级显著提高,对经济和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显著增强,跨区域合作共建水平显著提升,为建成经济、高效、便捷、绿色、安全的西部陆海新通道作出更大贡献,更好在西部地区带头开放、带动开放。通道发展指数达到170。重庆经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行的货运量、货值、与中欧班列和长江黄金水道的联运箱量均实现倍增,与东盟的进出口额占比稳定在70%以上。数字陆海新通道基本建成,通道综合物流成本下降20%,全程物流运行时间压缩30%。重庆在国家口岸综合绩效评估中排名中西部前列,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运营组织能力建设,加快形成共商共建共享合力

1.强化多层级合作共建。积极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省部际联席会议、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运输协调委员会,争取国家层面给予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协同发展、通道运价下浮等政策支持。协调沿线省(区、市)形成相互衔接、互补共促的政策协同机制。推动商务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合作中方工作机制秘书处在重庆常态化运行,加强国内国际合作。持续发挥中新共建陆海新通道高官会中方秘书处协调作用,带动西部地区扩大与新加坡合作。拓展通道共建合作空间,推动中东部地区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2.强化宽领域协同联动。牵头办好年度西部陆海新通道省际协商合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会议,强化沿线省(区、市)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协同联动,深度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牵头绘制通道沿线优势“产业链图谱”,制定产业发展策略,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跨区域经贸合作。健全通道发展指数,重点完善通道沿线开放、产业等发展指数,推动构建通道全要素指标体系。牵头推动沿线省(区、市)充实省际协商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力量,实现实体化运行。

3.强化跨区域高效运营。完善运营组织体系,做大做强做优跨区域平台,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及配套条件,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品牌。健全服务体系,提高物流、贸易、产业、金融、数据等专业服务水平,协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物流枢纽节点布局,推动实现沿线省(区、市)运营体系全覆盖。深化通道重庆区域运营平台与各区县合作,建立“一区(县)一策”个性化服务机制,为全市重点产业、企业提供定制化供应链服务,打造示范标杆,建成投用主城都市区、渝东北、渝东南服务基地。

(二)完善基础设施网络,提升通道支撑能级

4.织密通道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加快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七大交通走廊”建设。重庆—北部湾走廊,建成渝湘高铁重庆至黔江段,力争开工黔江至吉首高铁,加快推动渝贵高铁前期工作,开工秀山至印江高速公路重庆段等项目。重庆—滇中走廊,建成渝昆高铁、重庆至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等项目。重庆—成都—拉萨走廊,建成成渝中线高铁,拓宽成渝高速公路,改扩建渝遂高速公路铜梁至潼南段等项目。重庆—兰西—天山北坡走廊,建成渝武高速公路扩能北碚至合川段等项目。重庆—宁夏沿黄交通走廊,建成城开高速公路城口至渝陕界段等项目,加快建设渝西高铁。重庆沿长江交通走廊,建成渝万高铁,完成长江涪陵至朝天门段航道整治,开工渝宜高铁重庆段。空中走廊,建成投用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万州机场T2航站楼扩建工程。

5.建设多层级物流枢纽节点体系。加快建设“五型”国家物流枢纽,建成港口型、陆港型、空港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创建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完成鱼嘴铁路货运站南货场、江北国际机场货站、公路物流基地多式联运转运中心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万州、涪陵、黔江、江津等9个区域性物流节点设施。建成投用10个以上市外通道重要物流节点。建成投用陆海新通道重庆无水港、万州新田港二期及进港铁路、涪陵龙头港二期及进港铁路,改造投用秀山集装箱货场。支持有关企业在沿线国家(地区)布局建设一批海外仓、分拨中心等物流设施。

6.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和功能。扩大口岸开放,推动重庆港水运口岸扩大开放万州新田港区、涪陵龙头港区、江津珞璜港区。用好现有进口特殊商品指定监管场地,投用重庆铁路口岸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推动智慧口岸迭代升级。争取设立重庆铁路口岸综合保税区和鱼嘴铁路货运站海关监管场所。加快建设万州机场航空口岸查验设施,建设大足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海关监管场所。

(三)构建内畅外联的多式联运体系,提升通道运行效率

7.促进多通道协同联动。以西部陆海新通道为牵引,统筹全市出海出境大通道建设。建立与中欧班列、长江航运、航空货运等高效衔接机制,推动中转货物“当日到、当日发”,提升国际货物中转能力。加强与长江黄金水道有机协同,大力推动“水水中转”“铁水联运”,鼓励投用“130标准船型”和“江海直达船型”。加快发展高铁快运,完善高铁车站和车辆货运功能。依托江北国际机场,高效衔接国际客货运航空网络,鼓励新开并加密既有国际客货运航线。

8.强化多种运输方式衔接。依托果园港、新田港、龙头港、珞璜港等港口,建设一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巩固提升沪渝直达快线质效,开行重庆至洋山、宁波舟山集装箱及大宗散货直达航线。依托江北国际机场航空枢纽,探索推出“高铁+航空”联运创新产品,加密卡车航班线路。加快建立铁路、公路、海运集装箱共享调拨机制,布局设立境内外集装箱提还箱点。

9.优化物流运营组织。实施班列班车倍增计划,加密开行至北部湾港、湛江港、洋浦港等铁海联运图定班列和中老、中越等国际联运班列,织密国际航班航线。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GMS便利运输协定)和国际公路运输系统(TIR系统),开展跨境公路直达运输。推动开行重庆与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及周边城市直达班列、班车、班轮。加大跨区域综合运营平台对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资源统筹力度,提升规模优势,增强境内外统一议价能力。

10.推动绿色物流发展。加快推进运输结构优化调整,促进长距离大宗物资“公转铁”“公转水”,提高铁路、水路货运量占全社会货运量的比重。支持建设一批集卡车换电站项目。加强充换电和船舶岸电、加注氢、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等配套建设,促进新能源货运车辆、货运船舶应用。推广应用标准化物流周转箱,推动托盘循环共用。推动物流企业强化绿色节能和低碳管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积极开展节能诊断。加强绿色物流新技术和设备研发应用,推广使用循环包装。探索开发通道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提高通道绿色金融赋能水平。

(四)推动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增强通道要素集聚辐射力

11.做大做强双向贸易。提质加工贸易,扎实推动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建设,推动加工贸易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延伸。增量一般贸易,推进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扩大机电产品、时尚消费品等出口。用好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促进五金工具等商品出口。加大东盟资源型产品及优质特色农产品进口。推动扩大首次进口药品及生物制品进口品类。创新服务贸易,积极发展保税展示、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全球维修等服务贸易新业态,扩大中医药领域服务出口规模。培育数字贸易新增长点,深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打造一批电商服务平台。支持重庆企业积极入驻东南亚、南亚、中东地区知名跨境电商平台。

12.积极融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推动本地汽车、电子信息、摩托车、通机等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完善海外分拨和销售网络,针对东盟、中东等市场消费行为和使用场景开发差异化产品。支持本地企业有序在通道沿线国家建设整车整机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引导本地电子企业积极开拓东盟智能家居、智能微投、智能安防等市场。推动本地轨道车辆、风力发电机组、农业机械等成套装备企业“工程+产品+服务”一体化模式“走出去”。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资源供给,建设科技要素交易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规范有序交易流转。扩大重庆及东盟农产品精深加工规模,打造粮油、预制菜、火锅食材、肉蛋奶、果蔬、休闲食品等特色食品加工产业链。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加快形成面向东盟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农机通机、绿色食品等4条标志性合作产业链,提升重庆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产业集聚辐射带动力。

13.提升金融服务支撑作用。组建西部陆海新通道金融服务联合体,开展同业授信、代理清算、跨境拆借、货币互换、银团融资、信用信息共享等业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通道金融产品开发、创新和应用,推动保理、担保、供应链金融、离岸金融等新模式、新服务、新产品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场景运用。用好RCEP金融开放政策,推动通道沿线资本市场在债券、基金、理财等领域业务合作,扩大双向资本流动规模。进一步提升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广铁路运单金融服务直连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14.构建综合服务体系。鼓励传统流通企业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提供物流信息共享、物流交易、贸易结算、货代报关等多功能集成的供应链服务。大力发展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转移转化、创业孵化、检验检测等服务,提速培育大数据、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等服务外包,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推进会计、法律、审计、信用、公证、标准、咨询、会展、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品牌运营等专业服务做优做强,全过程专业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围绕物流、金融、商贸、科技研发等重点领域,推动一批龙头带动型、高成长型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发展。

(五)深化制度集成创新改革,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15.深化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积极参与国家多式联运标准规则研究制定。大力推广多式联运“一单制”应用,签发量年均增长10%以上。发挥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势,推动完善多式联运单证标准规则和法律制度,依法依规探索开展基于多式联运“一单制”的单证、金融、保险服务。围绕陆上贸易相关环节进行全方位探索,推动铁路运输单证、联运单证物权化试点与多式联运规则、贸易金融创新等有效对接。推进中新贸易通商互信铁海联运“数字提单互联互认”合作,力争构建覆盖跨境贸易主要链条的电子化“一单制”互认机制。推进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和多式联运单证电子化应用,探索创设铁海联运货物全程保险“一单到底”。加大区块链金融服务平台西部陆海新通道融资结算应用场景的推广使用。

16.推动完善通道物流规则制度。推动国际铁海联运规则体系创新,促进铁路与海运货物类别、安全标准、货品代码、数据标准等协同互认。推动制定修订物流装备设施数字化、智慧化相关标准。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冷链集装箱运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推动组建西部陆海新通道标准化联盟,推动流通加工、设施设备、物流操作、交易流程等标准化建设。

17.提升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大力优化口岸和国际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通道开放度和竞争力。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依法依规探索放开或减少经营模式、牌照、业务范围、经营条件、业务许可等负面清单之外的准入限制措施。推进通道沿线直属海关跨关区业务协同,推广涉税品类化验、集团保税、稽核查、风险防控一体化便利监管模式。深入推动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提货单等口岸物流单证无纸化。建立适应成渝地区世界级机场群发展的国际航空货运便利化中转、通关系列机制。强化“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保障,落实RCEP关于易腐类货物6小时内放行、普通类货物48小时内放行要求。

18.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建立与RCEP成员国陆海新通道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建设陆海新通道国际交流合作中心。争取联合通道沿线省(区、市)和国家(地区)的行业协会、商会发起成立陆海新通道商会联盟。探索构建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服务平台。高水平建设中外人文交流教育试验区和对外文化贸易基地。鼓励在渝高校加入“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打造职业教育国际合作联盟。打造一批陆海新通道主题经典文化和旅游线路、产品。高水平办好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陆海新通道国际合作论坛等会展活动,举办“驻华使节陆海新通道行”活动。

(六)搭建多跨协同的数字通道平台,推进通道整体智治

19.增强跨部门数字化协同监管能力。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升级“单一窗口”西部陆海新通道平台,推动构建口岸物流、海关、海事、外汇、税务、市场监管等跨部门数字化协同监管体系。推动电子口岸与税务系统业务协同、数据互通,以数据复用等方式简化涉税手续办理。广泛应用电子证照和电子单证,逐步实现公共部门之间“零证明”。加快建设智慧长江物流工程,强化航运全流程预期管理,服务长江流域地区参与通道建设。

20.提高跨区域数字化运营服务能力。加快通道运营数字化建设,发展数字物流、数字贸易、数字金融、数字信用,实现全流程、多方式、多领域实时可视可控可溯。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与长江黄金水道、中欧班列、跨境班车、航空物流、海外仓等国内外物流通道数字化平台联通,实现数据协同共享、联动运营。建设数字化供应链产业链服务平台,推进数字提单、数字舱单、数字交易等创新应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对接数字化服务平台,构建产业链供应链数字生态圈。基本建成高效、安全、完善的数字通道运营体系。

21.提升跨境数据互联互通能力。挖掘海外新能源汽车、农产品等技术贸易信息,对碰出口物流和申报数据,助力企业规避风险。深化“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建设,推动境内外风险数据信息共享、“经认证经营者”(AEO)互认落地等合作,促进海关制度、政策和标准等数据信息共享。推动海运、铁路运输货物编码和国际贸易相关编码规则数据跨境智能转换,减少贸易和物流标准转换障碍。推动数字陆海新通道成为“一带一路”数字化建设示范工程。

22.培育数字经贸规则创新能力。推动建立以数据分类分级、安全评估、保护能力认证、跨境流动、数字贸易分层监管等为核心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创建西部陆海新通道特色进出口数字贸易平台,推动建立数据存储、处理和传输统一标准。探索以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数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

(七)提升物流园区服务功能,促进交通物流经济深度融合

23.优化物流园区布局。围绕全市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城市功能区,以国家物流枢纽为核心载体、区域性物流园区为支撑、城乡配送中心为补充,完善国家物流枢纽空间结构,重塑全市物流枢纽网络体系。各区县结合产业发展特点和物流需求,合理布局建设物流园区,明确功能定位,推动供应链整合,完善服务网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物流园区协同合作,支持共建共享物流功能设施。

24.强化物流园区与通道协同联动。推动通道运营平台和园区运营平台合作,强化通道周边区域的货源组织,支撑通道规模化运行,扩大物流园区辐射范围。引导通道运营平台与各类物流、货代、配送、储运等企业深化合作,推动通道物流业务向园区聚集。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形成的规模化物流需求,拓展中转集散、区域分拨、城乡配送等多元化业务,构建干支配有机衔接的业务体系。加强国家物流枢纽、干线通道、区域分拨网络间的衔接,提高干线运输规模和支线运输密度。

25.深化物流园区与产业融合发展。以物流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衔接电子、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消费品、材料等产业,整合制造业物流资源,开展从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到产品分拨配送的全过程物流服务,延伸采购、交易结算、供应链金融、分销组织等服务链,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型产业集群。支持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等开放平台打造面向东盟市场的国际化产能合作示范区。重点发展一批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创新模式、代表性企业和知名品牌。

26.加快物流园区要素市场培育。打造面向东盟的要素集散中心,建立重庆东盟农产品集散中心等国际化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完善钢材、有色金属、煤炭、塑胶颗粒、铁矿石等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扩大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规模。打造专业人才服务和培育基地,加大对供应链、贸易、口岸物流等领域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快供应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培养一批产教结合的应用型人才。

(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不断激发市场发展活力

27.壮大生产制造产业链链主企业。聚焦西部地区和东盟市场,重点围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产业等本地优势产业集群,整合、优化、打造一批具有行业带动力的优势企业。瞄准央企和世界500强企业,招引一批产业链长、产业幅度宽、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发挥链主企业联动上下游企业作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协同提高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强通道跨境产能分工合作,支持企业沿通道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培育壮大一批产业链跨国公司。

28.打造物流贸易供应链龙头企业。大力培育5A级物流企业和全国100强物流企业等一批专业物流标杆企业,鼓励通过市场化兼并重组、参股控股、战略联盟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供应链服务品牌企业。引进集聚一批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功能的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加强基地货运航空公司引进力度。依托龙头企业带动各类中小企业发掘细分市场需求,深入对接西部地区和东盟市场,增强专业化市场竞争力。

29.培育高水平专业服务领军企业。围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引进培育一批国内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服务领军企业。培育壮大金融服务主体,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来渝设立功能性总部、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等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党建统领,完善领导机制,强化重庆市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全市通道建设各项工作。进一步整合优化全市口岸物流职能职责,强化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统筹协调力度。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落实责任,形成上下一体、统分结合、协同发力的通道推进工作机制。

(二)强化政策支持。聚焦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优化整合并落实物流、贸易、财税、金融、产业、土地、人才等多种政策举措,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出台我市高水平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形成政策协同合力。积极争取中央资金、重大项目、重点示范等政策支持。

(三)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评价体系,对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组建专班、落实专人,健全完善目标责任体系,加强督查和目标考核,形成系统集成、精准施策、闭环管理的工作机制。强化宣传舆论引导,营造主动融入和加快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良好氛围。


来源:重庆日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渝商务发〔2023〕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1日           

      

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商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促进中小微商贸企业稳健经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贯彻国家部委完善金融服务的工作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提振发展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有关要求,着力完善中小微商贸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发挥政银担合作优势,提高对中小微商贸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助推我市中小微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府加快体制创新,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健全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中小微商贸企业融资服务主体作用,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2.注重绩效,风险可控。定期评估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行效果,建立风险预警、防控、处置机制,确保风险总体可控。3.先行先试,持续完善。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持续完善资金池相关管理制度,以点带面,梯次推进,逐步扩大范围。

第二章 试点内容

第四条  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渝贸贷”资金池)初始规模为2000万元,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使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注入。授权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账户,负责“渝贸贷”资金池的资金拨付和账务处理。合作银行负责办理专项融资业务,协助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担保机构负责对需担保的融资业务进行担保。贷款规模按照资金池规模以1:15的比例放大。根据资金池实际运行情况,经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和重庆市财政局会商一致,可对资金池规模进行动态调整,但调整后的资金池规模不得低于存量融资业务余额风险补偿所需最低金额。

第五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商贸经营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纳入“渝贸贷”资金池政策范围:

1.依法登记注册。

2.生产经营正常。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4.近三年内在“信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等信用系统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需用于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服务业、对外贸易、服务贸易、对外投资合作等商贸流通和外经贸领域企业生产经营。

6.符合银行授信和担保机构担保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  单户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实际以合作银行审批为准。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可续贷,续贷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七条  合作银行按程序确定,通过与市商务委签订协议,作为“渝贸贷”资金池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建立专业团队、工作运行及考核评价机制,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同意履行“渝贸贷”资金池相关规定。

2.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原则上给予申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并探索建立贷款期满后方便快捷的展期或转贷机制。

3.在本方案框架下,合作银行应围绕商务领域行业发展特

点,原则上在1个月内开发适合中小微商贸企业的贷款产品,优化贷款条件、贷款标准、贷款流程和审批机制。

4.合作银行对发放的“渝贸贷”资金池项下的贷款利率,须给予适当优惠。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5.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意向后,在客户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合作银行授信要求,且授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合作银行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尽职调查,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按程序确定,通过与市商务委签订协议,作为“渝贸贷”资金池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应建立专业团队、工作运行及考核评价机制,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合作担保机构对符合合作银行放贷条件的中小微商贸企业,应给予信用担保。

2.在本细则框架下,合作担保机构配合合作银行,原则上在1个月内开发完成适合中小微商贸企业的金融产品。

3.合作担保机构对担保的“渝贸贷”资金池项下信用贷款担保费率,应给予适当优惠,原则上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涉农企业按相关规定可享受担保费减免(返还)政策的,按政策执行。

4.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意向后,合作担保机构应配合合作银行及时完成担保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客户授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配合合作银行于收到派单任务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三章 风险分担机制

第九条  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渝贸贷”业务贷款可选择信用或担保机构担保两种方式发放。“渝贸贷”资金池以其池内规模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超出资金池规模的风险补偿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如有担保)按约定比例承担。

第十条  对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渝贸贷”资金池与银行按7:3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银行全额承担利息损失。当业务发生逾期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进行债务追偿,并及时进行诉讼清收,合作银行在取得司法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向资金池申请法律文书确定的贷款本金金额70%的风险补偿。合作银行在资金池清偿后仍应采取有效措施向企业催收债务,合作银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后,优先按比例返还资金池垫付的贷款本金,有剩余的用于偿还合作银行利息。

第十一条  对采用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渝贸贷”资金池、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按3:2:5的比例承担贷款本金风险损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2:8的比例承担利息风险损失。当企业发生逾期风险时,由担保机构于15日内先行代偿银行未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80%,并向合作银行书面提出代偿补偿申请,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合作银行向资金池申请按未清偿贷款本金30%的比例补偿担保机构。同时,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2:8的比例向借款人追偿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逾期罚息和复利。以获得司法机关终本执行法律文书或全额回收为结算时点,政银担三方对追偿所得开展风险分担清算,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后,优先按比例返还资金池垫付的贷款本金,有剩余的按比例偿还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利息损失。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渝贸贷”资金池不良贷款业务达到10笔(含),或不良贷款余额达到300万元(含)的,由合作银行报市商务委同意后发出通知,对“渝贸贷”资金池予以预警。预警期内,合作银行应重新评估已授信案例,并对授信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信方案经合作银行内部审议通过,由合作银行报市商务委同意后,发出预警解除通知。由资金池垫付或担保机构代偿,但仍未完成催收清偿的业务应视为不良。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渝贸贷”资金池不良贷款业务达到20笔(含),或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含)的,由合作银行报市商务委同意后发出通知,对“渝贸贷”资金池予以熔断。熔断期内,合作银行不得再行办理新的“渝贸贷”资金池融资业务,已办理的业务仍按约定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熔断期内,合作银行向企业追偿后,“渝贸贷”资金池不良贷款业务降低至20笔(不含)以下或不良贷款余额降低至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作银行可向市商务委申请重新办理新的“渝贸贷”资金池融资业务,市商务委核实同意后重新启动“渝贸贷”资金池运营。

第十五条  贷款合作终止,且所有企业本息结清,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补偿结算完毕后,合作银行应形成“渝贸贷”资金池业务运营报告,提出终止业务合作的申请,报市商务委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将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一次性退回市财政。

第十六条  “渝贸贷”资金池的合作银行为两家及以上时,上述第十二条到十五条所规定的有关预警、熔断、重启和终止的触发条件及方法以与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与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及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签订《重庆市中小微商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渝贸贷)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资金池贷款申请和发放按照以下流程实施:企业提交申请(含基础信息及授权查询经营信息委托书)、市商务委审查(企业委托授权书事项)、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银行尽职及贷前调查、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如有担保)、银行发放贷款(担保机构配合)。

第十九条  市商务委审查通过企业授权事项后,通知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向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如需担保)提起贷款申请,提交贷款申请表。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如需担保)收到企业贷款申请表后,在客户授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资质、信用状况等完成尽职调查和贷前调查,并在企业贷款申请表上签署调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在客户授信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合作银行会同担保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合作银行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当期及累计贷款发放情况、贷款余额情况和账户余额情况以报表书面反馈市商务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银行(担保机构)启动追偿程序后,对确无法追回债务发生风险补偿的,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如有担保)向市商务委发起清偿申请,市商务委审议通过后作出书面清偿决议,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根据书面清偿决议从“渝贸贷”资金池账户中拨付清偿资金,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渝贸贷”资金池清偿后追回的资金,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如有担保)向市商务委发起资金返还申请,将资金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返还至“渝贸贷”资金池账户,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做好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渝贸贷”资金池由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账户,银行协助负责日常运营管理,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资金拨付和账务处理。未经市商务委同意,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不得动支“渝贸贷”资金池账户资金。“渝贸贷”资金池账户资金发生变化,合作银行应第一时间通知市商务委。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并设立“渝贸贷”资金池台账。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由合作银行牵头,担保机构配合,将上季度当期及累计获贷企业的贷款用途、贷款规模控制、企业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反映,并提交市商务委。如发现异常情况,各单位应立即向市商务委另行报告。合作银行应从严控制不良贷款率。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委每年根据“渝贸贷”资金池项下合作银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对“渝贸贷”资金池进行绩效管理,并根据绩效情况对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资质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渝贸贷”资金池规模与资金池项下银行上一年度贷款余额比例应不低于1:5。如低于上述比例,市商务委应对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予以调整,调整之后的银行、担保机构再次申请加入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委与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市商务委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贷款使用、管理和企业等“渝贸贷”资金池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解决资金池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对有虚构贸易背景骗贷、已收到货款或风险补偿资金后不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其新申请的业务不再纳入“渝贸贷”资金池适用范围内。自发现失信行为起三年内,市商务委取消上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享受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资格。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违法,市商务委按规定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参与“渝贸贷”资金池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渝贸贷”资金池运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政纪律,如存在违反规定发放贷款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等行为,将按规定收回已发放的贷款;造成“渝贸贷”资金池风险补偿的,将按规定追回已补偿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根据运行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完善。


来源:市商务委


5月9日,来自重庆市税务局消息称,该局已正式印发了《〈支持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推出16项措施,旨在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全力助力重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这16项措施围绕主动服务重庆重大发展战略、聚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聚焦重点难点升级服务等内容开展。

围绕市委“一号工程”,在抓好川渝税收协同方面,重庆市税务局将联合四川省税务局,促进两地主要执法口径和执法标准协同协调,加快建立毗邻地区税收征管服务协调机制,推动“川渝通办”能通则通、应通尽通,持续优化“最多跑一次”清单、跨省电子缴税、企业跨区域迁移“一键办理”等利企便民举措,持续推进川渝两地政策执行标准化、税费征管一体化、办税服务便利化。

聚焦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助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重庆市税务局将整合税收政策和服务举措,大力推广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无纸化,推进“单一窗口”数据共享,持续推进出口退税减负提速。

为着力打造更优质的税收营商环境,重庆市税务局将进一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推出精准落实税费优惠助力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一办就好”税费服务品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柔性执法提升税务执法温度,持续深化纳税信用培育等5项举措。

在优化支持企业上市服务方面,重庆市税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支持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机制,完善工作指引,为拟上市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的精细化、定制化服务;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方面,我市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纳税申报、税收债权确认等事项办理。


来源:重庆日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统称市经济信息委)部门预算管理,用于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统筹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中小微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确定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定等工作,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验收,实施中小微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小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资金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项目申报、审核、监督、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区县(自治县)财政局配合做好辖区项目申报工作,根据项目计划文件,拨付中小微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中小微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账核算,组织推进项目建设,实现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推动优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

(二)支持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合作交流,维护合法权益,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优化融资环境,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以及落实有关政策等。

每年重点支持方向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年度预算情况,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九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通过公开申报、单项安排、政府采购等形式遴选项目,采用事前补助、事后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在各项目申报通知等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确定下一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年度中小微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级财力,对中小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市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议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市经济信息委中小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调剂的,严格按照市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按程序确定项目,在批复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中小微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中小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小微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小微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来源: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3〕19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0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试点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国际化、便利化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条件

取消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允许外国(地区)企业或自然人将合法资金通过捐赠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简化外商捐资举办者“主体资格”证明要件

外国(地区)企业或自然人在渝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文件,外国自然人只需提交护照复印件(含签证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等文件。

三、简化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设立及备案程序

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符合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可在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收住老年人的条件下,直接向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外商捐资举办者凭《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报材料,向机构所在区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报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登记备案流程见附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试点工作。对外商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机制,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外商填报信息,特别是外商国别、单位类型、资金来源地等内容,及时更新登记备案流程,确保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作为、热情服务,做好外商捐资举办咨询服务和权益保护工作,持续提升我市养老服务发展营商环境。

(二)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国民待遇。外商在渝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享受我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机构的相关补贴减免政策,以及水电气费用按照居民价执行和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三)加强监督指导。认真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常态化监督检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等形式,重点对机构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业务拓展、资金流向、信息数据等事项进行监管,指导养老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四)试点范围要求。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在全市范围试点,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及其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试点时效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8日。

附件: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流程


重庆市民政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备案流程



来源: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双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

(2023—2027年)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着力壮大高质量市场主体,服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撑引领现代化新重庆建设,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以提升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为根本,以构建全周期梯次培育体系为抓手,坚持企业主导和政府引导并重、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并举、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并进,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万家、科技型企业超过6.7万家。到2027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在2022年的基础上实现“双倍增”,分别超过1.28万家和8.6万家(其中,中心城区分别超过7110家、46560家,主城新区分别超过4640家、29780家,“两群”地区分别超过1060家、9720家);全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突破50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超过30家,规模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超过36%,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22%。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构建科技企业“微成长、小升高、高变强”梯次引育体系。

1.孵化科技型企业。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加快孵化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支持各类人才依托孵化平台、科创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链主企业和龙头骨干企业通过培育内部创业团队、投资产业化项目、剥离业务等方式派生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标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支持各类企业集聚创新资源,加快成长为科技型企业。建立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将达标企业及时纳入科技型企业发展体系。(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科技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每年选择一批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进行精准服务,推动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支持科技型企业提升创新能级,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等)

3.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强化我市产业补链延链强链,优化招商投资促进举措,发挥智博会、西洽会等平台作用,加快引进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优化重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重大应用场景,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落地。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拓宽区域科技合作渠道,发挥平台型企业、创新引领型机构优势,积极招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牵头单位:市招商投资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大数据发展局等)

4.壮大科技领军企业。实施科技企业提升“十百千”工程,提质发展市场主体。建立上市激励机制,推动优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力争每年上市企业10家。遴选100家高新技术骨干企业予以重点支持,推动其成为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企业。支持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聚焦产业细分领域,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打造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等)

(二)加快提升企业“建平台、强研发、促协同”能力。

5.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引导科技企业组建研发中心、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提质扩面。支持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市级创新平台。大力推动科技领军企业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提升在全国创新体系中的影响力和引领力。到2027年,依托科技企业重组(新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10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等)

6.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引导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强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实施汽车软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大(重点)专项,突破一批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形成一批以高价值发明专利为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完善科技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依法加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政府非招标采购力度,带动企业技术研发及产品迭代升级。到2027年,全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超过1000亿元,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知识产权局等)

7.提升产业协同发展水平。推进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培育数字经济百亿级企业,形成一批数字龙头企业和智能制造品牌。创建国家未来产业创新试验区,培育面向未来产业的科技企业。积极引育平台型企业、生态型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群发展。实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行动,支持科技企业牵头实施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大数据发展局等)

(三)切实发挥科创载体综合集聚作用。

8.推进科创核心承载区科技企业集群发展。推动西部(重庆)科学城与大学城深度融合,构建“原始创新—产业协同—产业落地”创新体系,促进集成电路、软件服务、生物医药等领域科技企业集群发展。支持两江协同创新区聚焦“科创+产业”,实施集结登峰计划,围绕先进制造、新能源、航空航天等产业,构建明月湖产业创新和协同创新生态体系,推动科技企业集聚发展。促进广阳湾智创生态城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着力打造迎龙创新港,聚焦智能终端、大健康、节能环保等产业,引育科技企业。(牵头单位: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重庆经开区管委会)

9.推动园区引育壮大科技企业。将科技企业培育成效作为各类园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等构建梯次型、全周期、长效化的科技企业成长体系。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模式,健全亩产效益评价体系,完善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开展科技企业创新积分制改革试点,打造园区“升级版”。围绕集聚重大科创产业项目和高水平人才团队,加快招引一批科技企业入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等)

10.提升高校院所创新创业效能。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要把推进创新创业作为重要任务,强化政策措施,激励科研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成立由科研人员持股的科技型企业。加强培训辅导,提升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能力,支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探索建立市与有条件的区域联合资助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机制,吸引更多优秀大学生在渝落户。推动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提高人才培养、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成效。(牵头单位:市教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等)

11.打造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优化孵化载体空间布局,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孵化体系。支持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打造规模化、专业化、高质量孵化载体。加快建设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创新创业孵化社区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园,提质壮大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大力发展大学科技园。到2027年,全市孵化载体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等)

(四)积极优化全社会创新创业生态。

12.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构建高效便捷的企业准入准营服务体系。支持科技企业牵头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择优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强化国有企业创新导向的考核与激励,提高研发费用视同利润的比例。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优化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开展“先投后股”和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对政府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在开展制度创新、企业引育、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等工作中未取得预期成效,但已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等)

13.提升科技服务能级。打造金凤科创园、明月湖科创园、迎龙科创园等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强化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等专业服务,打造通用型、高水平科技服务公共平台,鼓励开放科创基地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加快建设企业全生命周期数字化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到2027年,新增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企业700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等)

1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构建综合性、专业化、全链条、贯通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体系。着力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创建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升级建设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网,持续实施科技成果进区县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走向大市场。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作用,加快引育技术经纪人。到2027年,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1300亿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委等)

15.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实现高价值发明专利全覆盖。开通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促进优势产业快速获得专利授权。推进“百校千项”专利转化和知识产权“百亿融资”,拓宽高价值专利价值实现渠道。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强化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预警分析。到2027年,每亿元研发投入高价值专利产出达到17件。(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级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双倍增”工作。市科技局牵头抓好行动计划实施,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建立目标、工作、政策和评估体系,充分发挥园区、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孵化载体等作用,闭环落实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等,各区县政府)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市、区县两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增加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优化区县对科技企业的激励机制,鼓励区县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通过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激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资金的70%以上用于支持科技企业牵头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基金、科学捐赠等多元投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撑。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壮大科创培育基金规模。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科技企业。鼓励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实施私募基金投资奖励,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认股权业务。用好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数字供应链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功能,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完善重庆产科金服务平台功能,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招商投资局、市知识产权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等)

(四)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孵化科技企业的绩效对孵化载体给予奖励,支持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科技服务。加大重庆英才计划等市级人才计划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推进揭榜招贤,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科技人才,集聚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对引进的青年博士、博士后人才,择优给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科技企业投资项目纳入市级重大项目,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用好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等)

(五)注重监测评价。建立统计监测制度,构建科技企业数字化监测平台,加强结构分析和精准画像,实现整体智治。建立工作督查制度,有效推动工作落实。建立赛马比拼机制,以创新报表、科技创新“五色图”、真抓实干督查激励等方式,推动形成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生动局面。(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等)

(六)营造良好氛围。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科技创新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的典型案例,培育创新创业文化和企业家精神,激发科技人员和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热情。(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等,各区县政府)


来源:市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推动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提升科技服务能力推动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推动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构建优质高效的科技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优化科技服务产业布局,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高端化发展,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成覆盖全市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科技管理服务、创新服务和产业服务能力大幅增强,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涌现一批新兴科技服务业态,形成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科技服务业市场主体达5.6万家、从业人员达60万人、年营业收入达5000亿元以上,新增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500家,科技服务业进入国内一流行列,成为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科技服务能级提升行动。

全力壮大研究开发、科技信息与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产业规模,着力提升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业效能,加快建设重点产业和领域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全市科技服务业增量提质,全面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1.研究开发服务。支持面向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钢铁及有色冶金、能源化工、交通运输、建筑市政、生态环保等领域,提供技术研发、工艺优化、系统集成设计等研究开发服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整合科研资源,组建独立法人科技服务机构,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研究开发服务。支持科研院所、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技术加工、技术授权服务。支持工程设计、工业设计等机构开展设计仿真、样机设计、模拟试验等服务。支持先进算力平台面向科学计算、工程计算等领域,提供高密度、高效能的算力服务。支持面向信息技术、工业软件、生物技术、绿色低碳、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服务能力。引导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面向社会提供实验验证、工艺开发、应用研发等服务。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功能,提高使用效率。到2025年,全市研究开发服务市场主体达2500家,年营业收入达1600亿元,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达1800个。(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大数据发展局)

2.科技信息与咨询服务。大力发展软件产品和服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围绕关键领域和环节,提供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基础软件、行业应用软件、新兴技术软件等软件服务。提升专业化信息技术服务能力,支持面向重点行业和领域应用需求,大力发展评测服务、数字内容服务、数据服务、互联网平台服务等信息技术服务。支持发展竞争情报分析、科技前沿动向、技术方向预见、科技政策对比、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鼓励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咨询服务。积极发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集成化工程技术解决方案。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科技咨询等服务机构,支持建设软件和信息技术适配评测、咨询规划、开发服务、技术标准等公共服务平台。到2025年,全市科技信息与咨询服务市场主体达4.5万家,年营业收入达2500亿元,高水平智库达30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科协)

3.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测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支持面向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信息通信、食品药品、特种装备、质量计量、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支持专业从事可靠性研究的第三方机构全方位开展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有检测认证资质和授权的生产制造类企业面向社会提供特定领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重点产业领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制定、计量测试装备研究、技术规范研究等。支持面向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建设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整合资源建设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和全市理化分析测试平台,积极创建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到2025年,全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市场主体达800家,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新建国家质检中心2个,建设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2个。(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4.科技金融服务。依托市产业投资基金、科创培育基金等支持科技服务相关项目发展,鼓励天使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等股权融资类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助推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抢占技术创新制高点、扩大市场份额。推行轻资化、信用化、便利化的债权融资服务模式,加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债、科创票据等债权类科技金融服务,大力发展科技保险、知识产权保险,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强化资本市场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开展直接融资。建设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整合金融服务港湾、科创资本通平台等资源,探索发展新型科技金融服务组织和服务模式,提供投融资路演、投贷联动等科技金融服务。到2025年,全市科技金融服务市场主体达300家,年营业收入达80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重庆银保监局)

5.技术转移服务。持续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细分产业,建设一批小而专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推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成果评价、供需匹配、技术交易等智能化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充分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作用,支持建设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平台,加快培养技术转移专业人才,持续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支持建设概念验证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技术熟化提供概念验证支持。支持建设全市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聚集技术转移相关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到2025年,全市技术转移服务市场主体达350家,初、中、高级技术经理人达3000人以上,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1100亿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研究院)

6.创业孵化服务。引进和培育创业孵化服务品牌,提供全生命周期创业孵化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开放应用场景、创新平台和市场渠道,开展投资孵化、场景孵化、渠道孵化、平台孵化等孵化服务,助推初创企业和团队快速成长。建立分层次分类别的创新创业活动体系,常态化开展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培训等专业化特色活动,促进创业孵化要素资源快速流动和充分对接。打造高质量创业孵化载体,加快建设环大学创新生态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型科技企业孵化园、创新创业孵化社区等,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到2025年,全市创业孵化服务市场主体达850家,孵化载体总面积达100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国家级孵化载体100家以上、环大学创新生态圈15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研究院)

7.知识产权服务。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服务链条。汇聚全球专利数据资源,加快数据开放、查询检索、研究分析等服务场景应用,推广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专利导航机制,建设一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支撑服务机构。提升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能力,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商标品牌培育、知识产权金融等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开发一批市场覆盖广、企业反响好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产品。支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便利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到2025年,全市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主体达5000家,市级及以上品牌服务机构达20家以上,从业专利代理师达800人。(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市科技局)

8.科学技术普及服务。推进科技资源科普化,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基地、重大科研试验场所、重大科技成果向社会开放,做好重要科技知识的宣传、解读和普及工作,促进公众理解、支持和参与科技创新。推动科普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普事业,大力培育科普企业,打造一批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科普品牌,支持科普研发创作,丰富科普产品供给。聚焦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创新开展一批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群众性科普活动。加快打造国家西部科普中心,推进高端科普平台建设,提高科普产品原创能力,提升群众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到2025年,全市科学技术普及服务市场主体达1200家,培育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力的科普品牌5个以上,年服务市民达1亿人次。(责任单位:市科协、市科技局)

(二)实施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行动。

依托金凤科创园、明月湖科创园、迎龙科创园,分别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两江协同创新区、广阳湾智创生态城科技服务业集聚区,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带动全市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1.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科技服务业集聚区。聚焦推动科学城与大学城融合发展,面向工业软件、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以金凤科创园为核心载体,重点引进和培育国家级或国内头部科技服务机构,搭建高水平、综合性、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重点依托重庆大学、西南大学等高校基础研究和基础学科优势着力发展研究开发服务;依托金凤软件园着力发展工业软件等科技信息与咨询服务;依托国家质检基地及各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着力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积极创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加快建设西部创投中心,着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积极创建国家技术转移成渝中心,加快建设环大学创新生态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等,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着力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到2025年,集聚品牌科技服务机构120家以上,其中市级及以上科技服务机构60家以上,基本建成体系完备、全国一流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责任单位: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科技研究院)

2.建设两江协同创新区科技服务业集聚区。聚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突出“科创+产业”特色,面向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以明月湖科创园为核心载体,重点引进和培育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搭建开放式、国际化、贯通式的科技服务体系。重点依托两江软件园等着力发展工业软件、汽车软件、数字内容等科技信息与咨询服务;持续完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多元化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着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推进“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加快建设重庆新型储能材料与装备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着力发展技术转移服务;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着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到2025年,集聚品牌科技服务机构100家以上,其中市级及以上科技服务机构50家以上,基本建成开放协同、辐射全国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责任单位:两江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3.建设广阳湾智创生态城科技服务业集聚区。聚焦“绿色产业高地、长江智慧湾区”建设,面向智能终端、节能环保、汽车电子等重点产业,以迎龙科创园为核心载体,重点引进和培育国家级或行业知名科技服务机构,搭建专业化、综合型、全过程的科技服务体系。重点依托重庆交通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西部分院等着力发展研究开发服务;加快建设迎龙创新港,着力发展技术转移服务;依托环重庆邮电大学创新生态圈等着力发展创业孵化服务;依托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广阳岛生态修复实践创新等着力发展科学技术普及服务。到2025年,集聚品牌科技服务机构100家以上,其中市级及以上科技服务机构50家以上,建成特色鲜明、行业领先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南岸区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三)实施科技服务生态优化行动。

充分认识和积极适应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新变化,健全科技管理服务体系,创新科技服务体制机制,完善科技服务政策环境,不断塑造科技服务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1.强化管理服务。采取认定、提升和新建的方式,加快完善全市科技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认定一批检验检测认证、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引领型、骨干型和综合型科技管理服务机构,强化行业科技管理服务。提升市科技研究院、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科技服务能力和水平。新建重庆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管理服务平台,增强科技服务薄弱环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发展需求,建立健全区域科技管理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2.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区分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引导有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事业单位转制,开展市场化运营。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将科研人员参与企业研发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职称评聘、考核奖励指标。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科技社团作用,促进科技开放合作,服务科技经济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科技服务业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加强诚信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发展水平。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符合区域实际、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各类科技服务主体活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编办、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政府)

3.完善政策环境。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渠道,加大对科技服务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科技服务业相关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培育库,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等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按规定给予绩效奖补。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落实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鼓励外资投入科技服务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要用好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推动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逐步完善科技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的价格政策。各区县政府要强化财税、金融、产业、土地等配套政策支持,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各区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夯实人才支撑。将科技服务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发展规划,依托重庆英才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引进和培育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服务高端人才。开展技术经纪专业和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定,畅通技术转移和科学普及人才职称晋升渠道。建立完善科技服务专家库,建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和专家服务团制度。鼓励业务骨干、技术专家通过专兼职方式从事科技服务。依托行业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三)强化统计监测。建立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系统评价科技服务业发展水平。定期发布科技服务机构及服务内容清单。建立科技服务业企业名录库,及时发布科技服务业统计信息,加强科技服务业数据开发利用,为产业发展决策提供支持。


来源:市政府


近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重庆市推进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主要集中在加强项目储备推介、加强组织保障和风险防范、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涵盖了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管理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投资良性循环机制、培育引进基础设施REITs领域领军人才、鼓励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等12条具体措施。

《措施》指出,要开展基础设施REITs项目梳理,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鼓励川渝企业联合申报。项目申报及审核过程中,对本市和市外企业一视同仁。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核工作流程,即报即审,成熟一个,申报一个。

据了解,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俗称“项目IPO”,对拟发行项目的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中介机构专业能力等方面均有严格要求。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以来,全国仅25只REITs产品成功发行,我市于2022年7月在上交所成功发行的渝遂高速REITs,是截至目前西部地区唯一一只。该项目成功募集资金47.9亿元,将用于我市新的高速公路建设,实现了资产盘活到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目前,我市产业园区REITs、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正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要求,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措施》详细内容请见市发展改革委官网。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首要任务是加快推动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2月23日,市经信委消息称,即日起我市启动2023年度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年内将组织100家企业实施智能制造诊断,推动1000家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评估,建设10个智能工厂、100个数字化车间,培育10个5G工厂、10个创新示范工厂,新增1万家中小企业“触网上云用数赋智”等。

市经信委表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共有25条与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将通过开展“咨询诊断和能力成熟度评估、龙头骨干企业引领示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发展、产业链数字化水平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区域数字化转型能力提升、供给能力提升”8类专项行动,推动制造业企业加速数字化转型。

比如,在咨询诊断和能力成熟度评估专项行动中,我市将面向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100家骨干企业提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推动1000家规上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行动中,将出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为其制定数字化转型认定标准,完善鼓励性政策措施;在供给能力提升专项行动中,将持续在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布局5G基站,同时建设推广一批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等等。

“今年我市还将高水平举办智博会,加大对数字化转型企业的展示力度,做好典型案例经验总结和推广。”市经信委负责人表示,年内将组织开展“百城千园行”、工业互联网高峰论坛、元宇宙发展高峰论坛等多个展会活动,为推动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鼓与呼”。

据介绍,截至去年底,全市累计实施5578个智能化改造项目,建成127个智能工厂,734个数字化车间,示范项目生产效率平均提升近60%。


来源:重庆日报


主办: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承办:重庆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电话:+86-023-67862888
传真:+86-023-89018885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外经贸大厦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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